十九、訓練期間之實習成品為食材等消耗性物品,無法保存者,或為專題 製作、設計之程式軟體、實體成品等,得由訓練單位轉發製作之學 員保管;訓練單位經學員同意後得擇優留存,供教學示範及成效評 鑑與成果展示。 分署對於各該類別班次材料費占總訓練費用比例較高者,或因其訓 練類別、屬性而產出實習成品為一萬元(含)以上具一定經濟價值 者,或集體研習共同實作之實習成品,得採以收回保管或同意由訓 練單位留存之方式辦理,並應於招標公告及委託契約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