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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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應配合分署要求提供相關報表。
      本部或分署必要時得隨時派員了解申請補助案件辦理情形。
      本部得定期考核地方政府實際執行本計畫情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