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第 19 條
依第五條規定傳送至資訊網站之資料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與其他廠商之產品資料專門技術、專利內容相同。但已公眾周知
    或取得授權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涉及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
    混淆。
四、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構造、性能及防護效能陳述之情形
    。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
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其傳送產品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