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訓練單位應將該班次相關資料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署及分署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 地方政府應將訓練單位所送核銷文件、就業證明文件等留存備查; 各分署應於年度中,安排人員訪查責任轄區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 情形,並作成相關紀錄,留存分署以備查驗。 各分署另得依需要安排查訪訓練單位職業訓練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