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第 7、9、29、36 條條文,施行日期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施行。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 依其需要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