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辦理職務再設計,應邀請專家學者擔 任輔導委員或轉介專案單位提供下列諮詢及服務: (一)提供雇主進用第五點所定人員之諮詢服務。 (二)配合申請之實際需要,會同訪視及提供工作適應輔導。 (三)提供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訪視、規劃、設計之專業協助及指導等 工作。 (四)協助雇主從安全性、生產力、成本效益等面向考量,以最有利方 式協助個案穩定就業。 前項所定輔導委員,得依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邀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