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9 條
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失業者,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
諮詢及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
核發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
一、高齡者、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中高齡者或非自願性離職中高齡
    者。
二、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三、因就業有交通往返之事實。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