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19 條
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以原通
知保險人之日為申報日;逾期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報日。
本法第七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
、轉保申報表者,其所屬勞工之保險效力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逾期
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生效。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
生效;逾期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
投保單位未如期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負賠償之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