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於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有必要時,得整合本法第六十六 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申請及擬訂復工計畫。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認可醫療機構應與其職能復健單位及其他職能 復健專業機構合作,針對職業傷病個案進行雙向轉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