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9 條
認可醫療機構於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評估有必要時,得整合本法第六十六
條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或雇主申請及擬訂復工計畫。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認可醫療機構應與其職能復健單位及其他職能
復健專業機構合作,針對職業傷病個案進行雙向轉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