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用人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於結訓前因故離職而離、退訓,應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三)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四)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用人單位同意,得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補助之在職進修訓練課程。 參訓學員中途離訓、退訓,用人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