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申訴人之情形,依本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