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事服務從業人員就業支持及能力提升計畫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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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就業,且就
      業逾十四日未滿三十日,因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之日起九十日
      內再轉職就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
      事由離職,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依前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以
      一次為限。
      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通知分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