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異類物品接觸有引起爆炸、火災、危險之虞者,應單獨儲放,搬 運時應使用專用之運搬機械。但經採取防止接觸之設施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