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91-1 條
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接供
    應使用管理計畫。
二、容器及氣化器應設置於室外。
三、容器及配管應採取防止液封措施。
四、連接容器與配管之軟管或可撓性管(以下簡稱撓管),連結容器處應
    加裝防止氣體噴洩裝置。
五、接用撓管之液化石油氣配管應設逆止閥。
六、撓管及配管之選用及安裝,應符合對應流體性質使用環境之CNS 國家
    標準或 ISO  國際標準。
七、應設置漏洩及地震偵測自動緊急遮斷裝置。
八、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緊急聯絡人姓名及電話。
前項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消防法有關規定
設置必要之消防設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