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93 條
冷凍機器之冷媒設備 (除一日之冷凍能力未滿二十公噸者外) 所使用之容
器 (除與泵或壓縮機相關者外;以下於本章中簡稱為容器。) ,其材料應
因應該容器之設計壓力 (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壓力而設計之壓力。) 、
設計溫度 (謂該容器可使用之最高或最低之溫度而設計之溫度。) 等,採
用適當之材料,且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實施之超音波探傷檢查合格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