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 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 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 或裝設內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