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95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存有腐蝕性之危險物或閃火點在65℃以上之
化學物質之部分,為防止爆炸、火災、腐蝕及洩漏之危險,該部分應依危
險物、化學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壓力等,使用不易腐蝕之材料製造
或裝設內襯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