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40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96 條
容器之熔接部 (謂熔著金屬部分及承受熔接之熱影響而致材質產生變化之 母材部分。以下均同。) ,應具有與母材同等以上之強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