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98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
    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
    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
    必要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