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 2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
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