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9 月 05 日
第 2 條
勞工安全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 (以下稱委員會)
。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高級人員兼任;委員九人至十五
人,由主管機關聘請勞方、雇方、專家擔任,任期均為二年,屆滿得續聘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