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第 2 條
本會隸屬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十六人,除主任
委員外,其名額分配如左:
一、專家四人,其中三人為專任。
二、勞方代表六人。
三、資方代表四人。
四、政府代表二人。
前項第一款之委員,由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遴聘財務專家二人、社會保
險及法律專家各一人擔任之,其餘委員分別洽請有關機關團體遴送中央勞
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聘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