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08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本局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主管財務業
務之副總經理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總經理就下列人員
聘兼之,任期一年:
一、具有財務管理、證券投資、金融、保險專長之學者專家四人至八人。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
三、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代表二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