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區勞動檢查所暫行組織規程 (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勞委會) 為執行勞動檢查,維護勞工權益,
於臺灣省設北區、中區及南區勞動檢查所 (以下簡稱各檢查所)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