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28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一條所稱發動機器,係指凡能藉能量變化從事工作或轉換工作形態 之機械構造。所稱工廠,係指凡僱用工人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 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