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輔助範圍如下: 一、勞工有第四條情形之一而訴訟,其第一審至第三審、保全程序、督促 程序及強制執行程序之律師費。 二、勞工有第七條情形聲請假扣押,本會得出具保證書。 三、勞工有第九條情形於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時,得請求本會出具勞工 無資力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