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4 年 12 月 30 日
第 2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
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
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