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6 日
第 2 條
勞工保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部勞動基
金運用局(以下簡稱基金運用局)辦理,其運用並得委託專業投資機構經
營之。
前項基金之投資運用管理計畫或規範,由基金運用局擬訂,報請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