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基金投資自設勞保醫療院所暨貸款特約公立醫院整修勞保病房辦法 (民國 84 年 06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12 日
第 2 條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以下簡稱保險人) 投資自設醫療院所或貸款特約公
立醫院整修擴建勞保病房,應受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
七條之限制,並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