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8 月 31 日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
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
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
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