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自願繼續參加本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 保者),原投保單位應為其辦理繼續加保手續。 前項原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不能辦理繼續加保時,繼續加保者得 以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申請辦理繼續加保手續,或逕向保 險人申請繼續加保: 一、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因其他原因結束營業。 二、與繼續加保者有勞資爭議。 三、遷址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