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1 年 11 月 22 日
第 2 條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或診所(以下併稱申請人)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下列
事項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審議:
一、被保險人、受益人資格及投保事項。
二、被保險人投保薪資或年資事項。
三、保險費、滯納金或令投保單位限期繳納事項。
四、保險給付事項。
五、職業傷病事項。
六、失能等級事項。
七、職業傷病醫療費用事項。
八、其他有關保險權益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