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9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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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 及申報診療費用者,應依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 或診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十五日內繳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