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指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甄審合格,具有診 療職業病資格,其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在有效期限內,且在執業 中之醫師。 二、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專科醫師:指經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 福利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且在地區醫院以上之醫 院執業中之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