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
事勞動之人員。
二、勞工: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三、雇主: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
四、事業單位:指本法適用範圍內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
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
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六、勞動場所:指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由雇主所提示,使勞工履行契約提
供勞務之場所;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及其他受工作場所
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場所。
七、工作場所:指勞動場所中,接受雇主或代理雇主指示處理有關勞工事
務之人所能支配、管理之場所。
八、作業場所:指工作場所中,從事特定工作目的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