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1:43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07 日
第 2 條
雇主應確保勞工作業場所之危害暴露低於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定。附表一 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相關圖表:
附表一 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PDF
附表二 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PDF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