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鍋爐,分為下列二種: 一、蒸汽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水或 熱媒,使發生超過大氣壓之壓力蒸汽,供給他用之裝置及其附屬過熱 器與節煤器。 二、熱水鍋爐:指以火焰、燃燒氣體、其他高溫氣體或以電熱加熱於有壓 力之水或熱媒,供給他用之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