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規則適用於從事下列各款有機溶劑作業之事業:
一、製造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
    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二、製造染料、藥物、農藥、化學纖維、合成樹脂、染整助劑、有機塗料
    、有機顏料、油脂、香料、調味料、火藥、攝影藥品、橡膠或可塑劑
    及此等物品之中間物過程中,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過濾、混合
    、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三、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印刷之作業。
四、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從事書寫、描繪之作業。
五、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上光、防水或表面處理之作業。
六、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為粘接之塗敷作業。
七、從事已塗敷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粘接作業。
八、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清洗或擦拭之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
    規定作業之清洗作業。
九、使用有機溶劑混存物之塗飾作業。但不包括第十二款規定作業之塗飾
    作業。
十、從事已附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物品之乾燥作業。
十一、使用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從事研究或試驗。
十二、從事曾裝儲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儲槽之內部作業。但無發散有機
      溶劑蒸氣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三、於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分裝或回收場所,從事有機溶劑或其混存
      物之過濾、混合、攪拌、加熱、輸送、倒注於容器或設備之作業。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