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之作業;其作業 名稱,如附表一。 二、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及第三類事業: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二條及其附表所定之事業。 三、臨時性作業:指正常作業以外之作業,其作業期間不超過三個月,且 一年內不再重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