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18 日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異常氣壓作業,種類如下:
一、高壓室內作業:指沈箱施工法或壓氣潛盾施工法及其他壓氣施工法中
    ,於表壓力(以下簡稱壓力)超過大氣壓之作業室(以下簡稱作業室
    )或豎管內部實施之作業。
二、潛水作業:指使用潛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氣設備等,於水深超過十
    公尺之水中實施之作業。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