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