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11 月 27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
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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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