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2
法規名稱:
廢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2 條
本規則之危險物及有害物,係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 如附表一所列者 (以下簡稱危害物質) 。
相關圖表:
附表一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物及有害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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