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