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4 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認可醫療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
認可,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