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2 條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
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以下簡稱繼續加保者),得以勞工團體,
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辦理續保手續,或逕向保險人申請續
保。原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所稱勞工團體,指依工會法規定設立之工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