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2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
    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