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請領生活津貼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罹患職業疾病,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期滿或職業災害失能 給付。 二、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五等級規定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