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26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05 日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