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07:36
法規名稱:
廢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導師制實施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0 年 02 月 01 日
第 2 條
職業訓練機構按其訓練之職類、期別予以設班,每班以三十名受訓學員置 導師一人為原則。但同一訓練職類學員未滿三十人,得視實際需要由一位 導師兼任二班;同一訓練職類學員超過四十人者,得分組,增置導師一人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