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2 條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
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