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機構授課超時及兼課鐘點費發給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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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機構授課之訓練人員每月基本授課時數如下:
 (一) 專責擔任訓練之各級職業訓練師每月八十小時。
 (二) 兼任各班次導師者,每月六十三小時。
 (三) 兼辦數職類固定行政業務或專案行政業務者每月六十小時。
 (四) 兼任訓練工場股長,其工場訓練之日間班次九班以下者,每月四十
      四小時;十班以上者,每月三十六小時。
 (五) 職業訓練師調兼法定行政單位組織編制內之課長或股長無基本授課
      時數。但調任非主管職之專職行政工作者,每月為八小時。
    前項之訓練人員係指在各訓練工場實際擔任訓練工作之職業訓練師。
    行政人員無基本授課時數,具有專長者,得視需要由中心首長聘請其
    兼授與專長相關之課程,其兼課時數,每月以十六小時為限。如兼任
    專業課程者,應以具有職業訓練師資格者為限。
    各機構遇承辦大型活動而停課且全月連續在三日 (不含例假日) 以上
    者,該機構當月基本授課時數可按養成訓練實際應授課日敗比例減少
    。其當月基本授課時數依第一項每月基本授課時數乘以當月養成訓練
    實際應上課日數除以當月應上基日數計算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