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演藝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9 月 15 日
第 2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演藝工作,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