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2 條
為配合社政單位協助災區災民設立勞動合作社,補助其購置基本機具設備
、經營管理及辦理社員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
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